池州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21 点击数:

 

池州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发展要求,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出国(境)交流、培训学生(简称交流生)的规范管理,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交流生,是指基于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按以下方式开展活动的我校全日制在

籍学生:

(一)双方互派交换生(一般学习期限为 3 个月及以上

(二)我校单向派出学生(一般学习期限为 3 个月及以上

(三)学术专项及短期游学项目(一般为 1 周到 3 个月

(四)双方签订有关学位的学生(一般为 1 年以上

(五)我校在籍本科生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等交流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外事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组成外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交流项目的政策制定、总体实施和管理评估。

第四条 外事办公室负责统筹全校统一开展的交流项目,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出国(境)交流项目通知、指导交流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开展行前教育、统计交流生出国(境)情况等。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出国(境)学习的学分及成绩认定。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资助。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合适人选以及学生出国(境学习的课程审核,协助交流生办理各类证明材料、请假、休(复)学手续、学分互换审批和返校报到注册等。

 

第三章  选拔和派出

第八条 外事办公室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交流合作情况,将学生出国(境)交流、培训项目的内容及录取名额等信息向全校发布,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可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专业基础扎实,各科成绩合格,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外语(英语或学习交流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能力优良,并符合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

(三)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培训任务;


(五)已缴清我校各项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六)正常学籍注册的学生(休学期间除外)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活动。

第九条 申请者需向二级学院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生申请表;

(二)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协议书;

(三)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生个人声明;

(四)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生亲属声明;

(五)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

(六)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生离校手续登记表;

(七个人简历中英文,成绩单中英文,所在学院、教务处盖章,外语水平证明英语 IELTSTOEFLGRE 成绩或其它目的国所需语言水平证明等,出国学习计划书。

(八)其它国(境)外院校所需文件。

第十条 二级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遴选工作, 根据学习交流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推荐适合人选,填写《池州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推荐表》并递交外事办。外事办、教务处、学生处集体讨论候选人名单,并由外事办向对方院校推荐候选人,征得对方同意后正式派出。正式派出的学生名单每学期由外事办汇总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到达目的地后,应于 1 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外事办及所在二级学院,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相关二级学院需指派教师(辅导员)通过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派出学生返校后,应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和外事办。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安排派出学生向本学院师生汇报在外学习的见闻体会。

 

第四章    课程及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认定。基于学校开学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学生在出国(境)前所修的课程,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应尽可能提前或延后安排考试。确实难以安排的,凡课程学习时间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二的,由课程所属单位按平时表现直接确认该学生的成绩(班级平均分以上,成绩上报单上注明“认定”字样。

第十三条 免修及补修。学生出国(境学习前通过 TOEFLIELTS、GRE 考试的,学校同期开设的公共外语课免修。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可免修同期学校开设的公共体育课、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同期开设的政治理论类必修课程,学生返校后须办理课程补修。同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通过远程指导,同期的答辩可以远程视频完成。

第十四条 学分认定。学生在交流院校按学习交流选课计划所取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交流生原则上每学期修读课程应不低于 3 门,或不少于 10 学分。成绩合格的课程达到 3

门或修满 10 学分后,该学期培养方案上除思政课外的所有课程免修。若未达到上述标准,返校后须通过重修或自学方式,参加相关课程补考,直至补满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的学分为止。同时,不及格课程门数将纳入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的总不及格门数。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期满返校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1 及校外事办盖章的国(境外成绩单中文翻译件1,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领导核查认定课程学分及成绩转换信息,并制作认定后的成绩单。国(境)外原始成绩单、外事办盖章的中文翻译件及认定后的成绩单交教务处登记,与学生学业成绩表一起装订存档,由教务处录入成绩。

第十六条 总学分审核。完成课程、学分认定后,二级学院要查看学生的总学分。如总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要及时通知学生申请补修。补修结束后,学生参加补修班级的考核,享有申请缓考或参加补考、重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出国(境前已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在交流学习期间停止辅修,教务处将审批结果通知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可随下一年级学生辅修,但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习,不得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学生出国(境)学习时间超过一年或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辅修学习的,取消其辅修资格。

第十八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若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交流计划,必须向校外事办公室和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回校。

第十九条 交流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国(境外自行转为留学。擅自转为留学,一经查实且劝阻无效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费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的所有费用均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在赴国(境外前须购买医疗保险及人身保险。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作退学处理者,其已缴纳的池州学院学费、住宿费和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二级学院对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进行联系指导,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等次予以认定:遵纪守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学生, 其德、体、能测评项目在原班级等次不低于前 30%;智育测评项根据其在国(境)外的课程得分计算,按等级打分的,应按照综合测评办法规定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换算。出国(境)担任汉语志愿者等服务工作的学生,顺利完成任务并按时回国的,综合素质测评等次在原班级中不低于前 30%。以上测评项目具体分值由班级测评组统一讨论公示后进行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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