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关于公章管理与使用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0-17 点击数:

池州学院关于公章管理与使用的暂行规定

(党办字〔2008〕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的公章监管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四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向党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机要室负责同志统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事宜。

第五条 除校党委和学校印章外,其它印章的规格直径不得超过40mm。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党委公章、党委办公室公章、学校公章、学校钢印、学校办公室公章和校长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由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各总支(支部)的公章由支部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各教学、教辅单位的行政公章由该单位主任或秘书掌管。掌管党委系统公章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 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将人员报两办备案。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的形象和利益。

第八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独立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对外开展活动,需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应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法人代表书面委托,方能使用。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印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印章,应将原印章缴回党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启用印章和停用印章应由两办发文通知。

第十一条 加盖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印章或党政首长签名章,须分别经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批准,或经学校党政领导授权,两办主任签发,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注明使用情况,经办人和监印人要签名。情况特殊的,批准使用公章的审批人须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名,以示责任。

第十三条 监印人有权审核用印件的内容,如用印件内容确实不宜监印员审核,可报请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用印。

第十四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五条 学校党群系统公章使用范围:

(一) 学校党委公章

L.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召开党代会、教代会的有关文件,党委布置重要工作、做出决策事项的有关文件,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的文件,均加盖校党委印章。

2.各党总支(支部)发展的新党员,其入党志愿书用章,由党委书记审批。

3.其它凡需加盖党委公章,均由学校党委领导审批或授权党办主任签批,方可用章。

(二)党委办公室公章

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的通知文件,向各部门布置一般性的工作、发布规章制度的文件,向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均加盖党办印章。

(三)党群系统各部门、各基层组织的公章均按照职责范围规定权限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公章

1.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学校行政安排全校性重要工作,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的文件,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均加盖学校公章。

2.办理学生毕业证书(含成教生),须凭省招生办审批我校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各科成绩合格证明材料、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的毕业生花名册,经检无误方可给予办理加盖印章手续。

3.与各协议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持校长的审批意见方可办理盖章手续。

4.审批有关事项,出具有关凭证。

(二)财务专用章

学校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学校财务来往业务生效手续。必须按照款项的审批权限办理盖章手续。

(三)法人代表签名章

由学校法人代表批准或授权校办主任签批,方能使用。用于审批有关事项,办理毕业证书和聘任证书。

(四)学校钢印仅限办理各类证件或证书,加盖在各类证件或证书的照片上时使用;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仅限于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使用,须由人事部门报校长批准。

(六)学校办公室公章

以校办公室名义组织召开全校性的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的通知文件,向各部门布置全校一般性的工作的通知,印发规章制度,向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均加盖校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 在未授权情况下,学校各单位的公章仅限于与校内其它单位发生工作联系时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加盖印章要规范,印记端正清晰,以维护印章严肃性。要根据印记的形状使用规范的方式加盖印章。如印章的下弧没有文字应采用下套方式,即印记的文字不压成文日期,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如印章的下弧有文字,一般应采用中套式,即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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