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 时间:2020-09-21 点击数:

池州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教是指与我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我校服务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 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统筹管理全校外教,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外教教学等方面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应聘外教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专业类外教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语言类外教须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聘请外教要根据我校实际需要,目的是扩大我校对外交流,提升我校语言教学环境,充实我校国际化师资队伍,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在我校工作3个月以上的外教,均须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需要聘请外教的二级学院须在每年31日以前向外事办提交下一学年所需外教名额申请报告(附上现有外教的教学考核结果及评价),说明聘请目的、数额、资质、工作任务等,外事办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

第七条 根据会议结果,相关二级学院自行联系外教,并以书面形式将推荐人员报外事办。同时外事办积极开辟引智渠道,其中外教中介机构,外事办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国资处负责审核协议。引进一名外教支付的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该外教月薪的1.5倍。


第八条 外事办负责应聘外教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与相关二级学院组织面试。外事办代表学校与外教签署聘用合同。来我校现场面试的外教,可以报销来我校的单程交通费;现场面试并签约的外教,可以报销往返交通费;来我校现场面试的外教按《池州学院外宾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校办字〔201722号)予以接待。

第九条 外事办帮助外教办理入职手续,并做好相关报备工作。外教抵达我校后,我校要组织一次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礼节性欢迎并进行岗前培训。外教到职与离职,学校应派车到机场或车站接送。聘期内外教办理与任职相关事项或参加学校活动,学校应派车,私人交通费用由外教自理。聘期内,每年安排外教体检一次。

第十条 外教合同到期前,根据教学考核结果及外教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为稳定高水平的外教队伍,连续两年及以上在我校工作,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以上的外教,每年可以予以5%左右的工资增幅。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外教的薪酬待遇及具体工作任务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外教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与教学有关的第二课堂活动及参加学校安排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如外教自愿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形式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处商国资处为聘用的外教购买在华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保期涵盖外教聘用合同有效期,外事办提供外教信息。

第十四条 外教聘期为一学年,我校提供一万元的国际旅费及两千两百元的旅游津贴;聘期为一学期,我校提供五千元的国际旅费及一千一百元的旅游津贴。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外教所在二级学院的主要领导主管外教工作,并指派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愿意促进中外交流的教师担任合作教师。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既要同等对待、融入管理,又要尊重差异、给予礼遇。二级学院应向外教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反馈师生意见,听取外教建议,提供必要教学条件,帮助外教尽快适应环境。要求外教参加活动,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

第十七条 外教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我校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各类教学材料,教学内容应得到二级学院同意。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得侮辱或体罚学生,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承担兼职工作。

第十八条 外教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工作质量。二级学院领导及教研室主任应对外教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合同期内第一学期期末,二级学院应对所有外教进行考核(第二学期对续聘的外教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到外事办。考核结果一次合格奖励1000元,一次优秀奖励3000元。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续聘。


第十九条 合作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两次,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不少于一次,帮助外教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协助教研室审查外教授课内容,严把意识形态关。每学年对外教教学等方面撰写书面报告,提交外事办、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外教的沟通工作,做好相关通知工作,化解因文化差异等因素造成的矛盾,帮助创造和谐环境。协助外事办处理外教的生活、安全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合作教师原则上一学年内不更换,履行职责应持续至外教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且离开池州为止。合作教师每满一学年考核一次,在外教合同结束前两周进行。考核采取百分制,自评分、外教评分、二级学院及外事办在综合评分中的比值分别为20%20%30%30%。综合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学校发放补贴3000元;考核合格的,学校发放补贴2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补贴。

第五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教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所,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他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教的住房由外事办统一安排、管理。外教入职前,外事办负责采购外教日常生活物品并送达外教房间。原则上,学校为新入职外教提供一次日常生活物品,续聘时不再提供。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做好外教住房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及修缮。外事办核查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外教入住时,保证妥善安全使用;外教离校时,外事办进行电器、家具的清点和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外教的安全,保证外教的私人空间,外教不宜在学校所提供的住房留宿外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宿学生过夜。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教住房中过夜的,应当提前告知外事办。有外籍人士来访,须提前告知外事办。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外教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外事办配合完成,需定期对外教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事办应加强与池州市公安局、国家安全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参加公众活动、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外事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外事办和外教所在二级学院应主动关心外教, 邀请外教参加校内师生的各类活动。外教国籍国重要节日,学校应安排慰问活动;为丰富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了解中国文化及发展现状,外事办可以组织外教进行考察。

第二十八条 外教除享受中国法定的节日休假外, 经所在教学部门同意,还可向外事办申请病假和事假。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外事办。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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