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7-02-03 点击数:

 

池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5 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池州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此修订池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相匹配,由不低于 19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原则上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五原则上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对于某些人才紧缺学科,也可为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    为确保校学术委员会正常高效运转提供必要的保障,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办法产生。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

(二候选人由校长提名与二级学院(部按照条件在二级学院(部)范围内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三根据推荐情况,结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校长、分管副校长会同科技处综合协商,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初步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条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与当届校学术委员会同步。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根据需要设1-2 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原则上校长不担任主任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 2/3 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员提议,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部可自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 3-5 人的单数,由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并有一定的青

年教师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担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其1/2

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年限和任职条件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水平,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

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参会人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评委库制度。对于科研考核、科研评奖评优和项目评审等,将根据学科专业分布,以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为基础,结合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委库,随机确定评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印章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保管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方可使用。

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不刻制印章,由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依池州学院章程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 2/3 以上的委员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池州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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