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关于外籍专家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0-17 点击数:

池州学院关于外籍专家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院办字〔2008〕24号)

为加强校外籍专家和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和科研上的积极作用,促进外语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现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目的及原则

(一)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的目的是扩大学校对外交流,引进外国人力资源,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要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条件,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对于国内教师不能教授或教授效果不理想的课程以及科研急需人员,可以聘请,否则,不予聘请。不能将聘进来的外籍专家和教师作为普通劳动力,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才能和专长。

(三)受聘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外语口语表达好。受聘外语教师的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具有较长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教学技能。

(四)受聘外籍专家和教师(包括其随行家属)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聘用合同,身体健康。

(五)外籍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个教学年度。对教学科研效果好且品行优良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可由聘请部门提出续聘,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二、聘请工作

(一) 计划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的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向外事办公室申报下学年度的计划,说明聘请的目的、工作任务、期限及费用等,聘请对象的专长、学历、水平的要求、拟讲授课程、教学对象、科研课题等报送校外事办公室,经外事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二)校外事办公室应积极开辟引进渠道,通过官方、半官方、民间组织、个人推荐等,物色合格人选,提高聘请质量。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真才实学,专业对口,有教学和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对我友好,愿意合作等条件。

(三) 校外事办公室在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教务、科研、人事、财务、总务等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聘请名额和对象,经校领导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人选一经确定,校外事办公室负责一切对外联系,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受聘方提出的条件和来华程序。

(五)外籍专家和教师抵华时,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迎接,并认真负责地安排好其在华旅行。

(六)外籍专家和教师抵达我校后,学校要组织一次有校领导和有关系、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礼节性的欢迎。

(七)校外事办公室代表学校,根据商谈的任务、要求、待遇条件,与受聘方签订合同。

(八)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我校的有关规定协助并监督其履行工作任务,及时向其指明工作中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之处。

(九)外籍专家和教师合同临近结束时,校外事办公室协同用人单位召开有校领导参加的总结会,总结受聘方在我校的教学情况和表现情况。对于工作中做出成绩者,要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外籍专家和教师离职时,我校要举行欢送会,并赠送纪念品。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受聘方的一切离华手续。

三、组织领导工作

(一)学校要有一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外籍专家和教师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应定期研究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教学、生活管理工作,注意督促检查,总结经验。

(二)校外事办公室全面负责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涉外工作,避免多头对外;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教学管理由教学部门负责,以系为主;教务、科研、人事、总务、财务、保卫等部门要明确分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教学、生活、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对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各种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四、教学管理工作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每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星期内,要结合本人开设的课程,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书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完成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学期结束时,应对实施方案的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和措施。

(二)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授课时数教学(一般每周授课时数为10—16学时),如要增加或减少,需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三)外籍专家和教师采用的教材,由所在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欢迎受聘方推荐、提供或协助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视听辅助材料。

(四)外籍专家和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

(五)所在单位应为每一位受聘外籍专家和教师配备一名中国合作教师,他们是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上的助手和合作者。外籍专家和教师应与合作教师相互支持,友好合作,共同搞好教学。

(六)所在单位应向外籍专家和教师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外籍专家和教师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实验设备等,学校可以接受,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七)外籍专家和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

(八)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接受校、系领导及教研室主任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其教学情况的检查。

(九)外籍专家和教师可提供和放映与教学有关的外语影片、录像、录音带,但在放映、放音前,须经所在单位或校外事办公室认同后。

(十)外籍专家和教师应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期开始,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上课;学期结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如需变动,须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和校外事办公室批准。学期中,不可自行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上课应不迟到、不早退。

(十一)外籍专家和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外事办公室,请校领导批准。病假须有医院的病休证明。事、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十二)外籍专家和教师在课堂上不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十三)外籍专家和教师未经校外事办公室同意,不能承担校内外其它劳务事项。

(十四)应鼓励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必要的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十五)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教学表现不良者,给予批评帮助;教学态度不好,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经劝说无效者,所在单位在征得校领导意见后,由校外事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予以辞退或我校直接辞退。

(十六)在教学过程中,如遇本管理办法未尽之事项,可由所在单位领导与外籍专家和教师本人协商解决。

五、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抵达我校后,校外事办公室负责介绍如下内容:我国的法律、法令和其它有关规定;我校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池州市的风土人情及市区内有关商店、医院、邮局、银行、商贸市场、宾馆、饭店以及一些开放的娱乐场所。用人单位负责介绍所在系(室)的基本情况。

(二)外籍专家和教师的生活待遇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或协议执行。

(三)外籍专家和教师享受我国外专局规定范围内的住房、因公用车和疾病治疗免费待遇。

(四)外籍专家和教师因私人事务,需挂国际国内长途电话、电报和用车,其费用自理。

(五)外籍专家和教师同中国教师一样,享受寒暑假,享受我国政府规定的其它节日假期。此外,受聘方还可享受其本国的民族传统节日,假期为:圣诞节(两天)、古尔邦节(三天)、泼水节(一天)、国庆节(一天)等。

(六)每学期开始,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向受聘方列出本学期的外出旅游计划,无特殊情况,计划不得更改,外籍专家和教师欲私人外出旅游,只能于寒暑假内进行。

(七)外籍专家和教师宿舍内的家具、行李、电器及其它日常用品由我校提供给受聘方使用,所有权属于我校。对于非正常损耗或贵重物品的损坏,我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责成对方赔偿。校外事办公室在受聘方来我校前清点室内物品,列出清单,以备受聘方离职时核对。

(八)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我校膳食问题,原则上自行开灶;如要求包餐,费用自理。

(九)总务处积极协助外事办公室解决受聘方的食宿问题,解决好其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十)校外事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系、科应主动关心外籍专家、教师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和参观郊游等。

六、安全保卫工作

(一)切实保障外籍专家和教师的人身财物安全,校保卫部门要加强责任感,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二)加强与池州市公安局、国家安全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对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违法违章行为,应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一般由校外事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在与外聘方的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下列外事纪律:

(一)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

(三)严守国家机密。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四)对外籍专家和教师要热情友好,以诚相待,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五)不得利用同外国专家和教师在工作上的关系营私谋利。

(六)对外籍专家和教师赠送的礼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尊重外籍专家和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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