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池州学院创办于 1977 年,原为安徽劳动大学池州地区专科班,1980年5月正式定名为池州师范专科学校1999年8月,原池州工业学校并入,2002年8月,原安徽省经贸学校并入,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池州学院。
学校坚持地方性、开放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坚持“质量立校、 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文化名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 紧紧围绕内涵建设的主题,牢牢把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四个职能,恪守“以孔子为师,以行知为友” 的校训,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 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
制度。
第三条 学校系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 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为地方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核心,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 展继续教育,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池州学院, 英文名称为 CHIZHOU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为 CZU;学校网址为:http://www. cz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牧之路 199 号。第六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章和校徽。
(一)学校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赵朴初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二)校徽
校徽以“池州学院”的英文缩写字母“CZU“为主要设计元素构成的一圆形的图案,校标的颜色采用蓝色,校徽上方是赵朴初字的中文校名,下方是大写英文校名,字体均为黑色。
第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
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育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 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 “以生为本、以用为先”的办学理念,坚持“能力导向、素养为基、专长分流、
合作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 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
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基础,重点建设旅游环境类、文化产业类、材料化工类、机械电子类、经济管理类五大专业群,形成多 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培养不同层次、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 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整合教育教学资源,优化教育 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 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创新,合作
育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 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
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根据国家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 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 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可以依法向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士授予 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
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政府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 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倡学术自由,倡导开拓、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 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
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思想和智力优势,坚持用先进思想和
文化,为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 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
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推广,为池州“三区”建设(皖 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示 范区)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产业升级、企业
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义务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 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区域文化的发掘者和发展者,繁荣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
的大学文化,坚持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社会服务及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开展法制教育,推
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池州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池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委员由中国共产党池州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 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 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 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 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 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 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
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 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 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 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 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根 据党委会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制定和修订章程等 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措施,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干部任免,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 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党委会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精
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 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副 书记、纪委书记、监审处处长、工会主席、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 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 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会议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根据校长办公 会议事规则,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 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池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纪委”)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 二级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内部 二级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 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研
究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决策 事项有效执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
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机构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二级机构 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党委批准,
可以设立二级学院总支部委员会、校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除有特别规定外,二级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 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会议研究批准, 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事务管理的决策
与执行,通过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 现。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
团总支书记组成。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秘 书)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团学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
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各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各院学术发展。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设立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并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依其制定的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决策 本院教学管理事务。
第四十九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享有与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 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 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会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自主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明 确组成人员。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
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五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
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
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权力范围内, 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讨 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学校在编或与学校签订聘 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 行使职权。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 处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 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 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 用。
第六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
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发挥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章 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一节 学 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外国和境外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定的权利,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
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 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道德和法律规定,遵守学籍管理规定以 及学生管理规定,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按规定交纳
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 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 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
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 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文化,培 育人才。
第七十四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依据有关规定
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职务、福利待遇、 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教师成长发展机制,健全教师激励 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 务外,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勤奋
工作,尽职尽责,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七十八条 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办法,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 续聘、晋升、降级、确定绩效工资、奖惩及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
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 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八十条 在读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进修活 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校 友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池州学院、池州工业学校、安徽省经贸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 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 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池州学院校友会是学校和校
友发起设立、经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 组织。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学院、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通过各种方式,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弘扬爱校荣校的精神。
第八十五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 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 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 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
(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 奖助基金。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
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 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十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
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 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
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 流与合作。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
育手段,为地方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 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 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 实施的职责。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池州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核准批复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