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办公室关于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党办字〔2008〕16号)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党政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及时发现、推广各单位落实学校决策的新经验,督促并协调解决各单位在落实学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校党委办公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的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经校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的各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基层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六)经校领导批示的校内外单位、群众、学生和教职工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催办;
(七)其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
(一)拟办:在学校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委、行政和党政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并报领导审定。
(二)立项:拟办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具体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池州学院督查登记表》,以备存查。
(三)交办:交办一般采取发《池州学院办公室督查督办通知书》(加盖“中共池州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池州学院院长办公室”公章)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办公室采取发《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对于做好督查工作十分重要,既有利于明确职责范围,又有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一)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承办,结果有反馈。
(二)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办公室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敷衍塞责、办理马虎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采取催报督促、督查调研等方式进行。
(一)催报督促。学校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二)督查调研。办公室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适时进行督查调查,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要安排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督办工作,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任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及时向校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
(二)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办公室汇报以便做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负责解释。